結婚登記與公證結婚辦理與流程準備

目前台灣已將婚姻改成登記制,表示只有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後,才算是有效的婚姻,

新制: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須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應由雙方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

民國97年5月23日開始實施結婚登記新制,若您於97年5月23日(含當日)以後結婚者,

不論是公證結婚,或結婚證書,都必須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手續才生效

結婚當事人須達法定年齡、非近親結婚、非監護關係存續中、非重婚。

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即生效力,有無宴客或舉行公開儀式都沒有關係。

不過法院為了方便民眾,還是持續提供公證結婚這項服務。

公證結婚不代表你們雙方的婚姻具有實質效力,

法院也會在公證結束後提醒新人要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的喔。

雖然公證結婚已經不具實質效力,但還是有些新人會選擇公證,原因大概有:

  1. 喜歡法院莊嚴的氣氛。有人認為法院掛保證,感覺有保障
  2. 可以省去相當多習俗,但依然可以感受結婚該有的儀式感
  3. 另外如果結婚對象是外國人,那公證可說是一個很好的選擇
  4. 比單純去戶政事務所登記,更多了一份儀式感

 

辦理流程:

不論戶籍或居住地在何處,想要請求公證結婚的新人,只要依規定提供相關證件,

均可向本院公證處提出公證結婚之聲請。

請求辦理公證結婚的前提條件是男須滿十八歲,女須滿十六歲

 

公證結婚手續說明

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,舉行儀式時間就下列時間擇定:

  • 星期一至星期五:每天上午十時、十一時及下午三時。
  • 星期六、星期日及國定假日:上午十時及十一時。請至少提前兩三天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。

請向服務台購買下列用紙:

(1)公證請求書一份二元

(2)結婚公證書四份二十元

(3)結婚證書英文譯本二份十八元,不需者免購

(4)證書封套一個十元。

中文結婚證書及英文譯本,均由公證處打字,請求人無須自行書寫。

將公證請求書填好後(服務台有樣本及填寫說明供參看)交服務台登記。

 登記時請攜帶:

(1)結婚人雙方國民身分證及印章

(2)證人二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;未成年人結婚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

  • 結婚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,請帶護照或僑居地身分證件及未婚身分證明書。(印尼、泰國、菲律賓三國婦女表單身證明,須先經我國外交部驗證)
  • 我國軍人聲請結婚,請提出主管批准之婚姻報告表單原本,以憑核對,並請準備複印本一份,交公證處存查。
  • 應繳費用:公證費九十元,抄錄費五十四元,需英文證書者,另繳翻譯費五十四元。
  • 公證結婚費用一千元,經排定於假日舉行者,費用一千五百元。
  • 聲請登記得由一人攜帶前開證件、印章及費用前來辦理。
  • 結婚當天,結婚人、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親自到場,提前半小時報到舉行儀式
  • 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,新郎新娘穿不穿禮服,一律歡迎。(結婚之證人須年滿二十三歲,並能簽自己名字皆可)
  • 結婚儀式在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,禮畢交付結婚公證書正本二份及繕本一份,
  • 其中一份儘速帶至戶政事務所供辦結婚登記。
  • 詳細請洽全省各地方法院公證處。

 

婚姻登記處,要在哪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?

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,在國內或在國外結婚,

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,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。若需同時辦理遷入戶籍,則應選擇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
 

戶籍結婚申報

結婚後十五日內,當事人之一,需向戶政事務所申報戶籍婚姻登記,逾期則要罰款。

結婚登記需攜帶文件如下:

1.公證書壹份(公證書即為「結婚書約」)

2.新人雙方的國民身分證正本

3.新人雙方的戶口名簿正本

4.雙方一年內的相片各壹張(最近一年內所攝、正面半身彩色照,國民身分證規格)

5.雙方印章(或簽名)

辦理結婚登記後,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「結婚證明書」(中英文版本均有);

其他關於辦理戶籍登記事宜,請參考內政部網站「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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